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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配偶及所生遗腹子可否分割对方交通事故死亡所获赔偿款?

2018年6月28日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http://www.szqslhlc.com/
  【案例回放】
  苏女士与李先生于2016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两人情投意合,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17年5月,苏女士意外怀孕,两人于同年8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后与李先生父母一起居住。2018年3月4日,苏女士因出现分娩迹象被紧急送至医院,李先生在回家拿取换洗衣物的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次日,苏女士在医院诞下一子小李。苏女士因住院分娩,无法参与车祸事故的善后处理,遂由李先生父母全程处理赔偿事宜和丧葬事宜。在公安局事故科调解下,交通事故侵权人一次性赔偿李先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万元。赔偿款到位后一直由李先生父母持有,苏女士要求李先生父母从赔偿款中支付小李抚养费30万元,同时要求将剩余赔偿款作为李先生遗产予以分割。但李先生父母认为此赔偿款非李先生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予以分割,且苏女士与李先生未办理结婚手续,二人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苏女士无权要求分割该款项。
  【律师评析】
  对于此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评析如下:
  一、交通事故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属于李先生遗产?
  遗产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交通事故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款系交通事故侵权人对与死者有关的亲属或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赔偿,于受害者死亡后产生。交通事故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款和遗产具有如下区别:(一)遗产为死者生前通过自己的行为已经合法所有的或预期能够取得的财产,而交通事故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款的形成及实际取得均发生于死者离世之后,非死者通过自己的行为合法取得;(二)死者生前对遗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交通事故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款不能被死者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生前抚养的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此,交通事故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款非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综上可知,本案中交通事故侵权人因李先生交通事故身亡所支付的90万元赔偿款并非李先生遗产,不能将该赔偿款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二、苏小姐可否参与赔偿款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以登记为要件,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的,属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夫妻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抚养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综上,本案中苏女士和李先生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苏女士既非李先生依法应承担抚养义务的人,也非李先生成年近亲属,其与李先生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苏小姐无权参与赔偿款的分割。
  三、小李是否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权并参与赔偿款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本案中,小李作为郭某某的非婚生遗腹子,已出生并成活,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力。若李先生在世,其与李先生之间必然形成抚养和近亲属关系。小李作为遗腹子系李先生机会利益上的被抚养人,虽因李先生死亡而丧失接受李先生实际抚养的机会和利益,但其对赔偿款仍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权,另外,小李作为李先生近亲属,有权参与赔偿款的分割。
  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分割交通事故赔偿款时应先扣除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剩余款项按照赔偿权利人与被侵权人生前是否共同生活及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等原则予以分割。本案中李先生父母及小李与先生在生活上、经济上的联系最为紧密,依赖程度也最大,三人均有权参与赔偿款的分割,故分割90万元赔偿款时应先扣除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剩余款项由李先生父母及小李三人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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