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深圳离婚房产律师,深圳专业资深离婚律师,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案件中境外证据如何使用?

2018年7月5日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http://www.szqslhlc.com/
  始终站在改革开放最前沿的深圳吸引了无数外籍人士定居于此,他们在这里工作、生活、组建家庭,伴随而产生的涉外离婚案件亦是常见,此类离婚案件在管辖、送达、证据适用等方面均与国内离婚案件存在较大差异。涉外离婚案件中常有形成于境外的证据等提交法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此类证据不可在境内诉讼中直接使用,需经过特定的境外公证、认证手续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本文笔者将针对离婚案件中的境外证据的使用要求进行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此处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领事认证则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签章)或印章属实的活动。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机构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公证文书发生域外效力。所以当事人提交在境外形成、产生的证据时,需要经过两个证明步骤:第一步,将该证据在当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证明;第二步,将公证证明文件递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当然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并非所有的涉外证据都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程序才能用于我国境内诉讼,若中国与该境外国家已订立相关证据、文书的认证适用条约,则可以依据条约约定进行证明手续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意思是指在向国内法院提供在境外形成、经境外公证过的英文文件及相应英文公证文件,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供法院查看。

  深圳涉外离婚律师提示,中国驻不同国家的领事馆对于需经公证的文件内容、格式要求不同,我们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如果相关证据、文件需办理境外公证、认证手续的,务必根据当地公证机构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要求准备材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联系我们申茵律师团

律师电话:13823139735

QQ:3572083912       邮箱:fengzelaw@163.com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1-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