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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法院判决如何在香港申请执行?

2018年8月8日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http://www.szqslhlc.com/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深圳户籍的宋先生与香港户籍的邓小姐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女,并在深圳及香港各购置了一套房产,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宋先生在国内通过诉讼取得了离婚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并就二人婚后购置的房产所有权归属及孩子抚养权等问题做了处理。但因为判决生效后,邓小姐拒绝配合办理香港财产的交接及过户,宋先生不清楚内地法院的判决书是否能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特网上搜索著名深圳涉外离婚律师找到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面谈咨询。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答复如下:
  自1997年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特别是广东地区与香港的往来最为密集,也因此粤港婚姻日益增多,而到了夫妻感情破裂需要离婚时,由于两地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大差别,内地的判决难以在香港认可和执行,香港的判决也无法被内地法院认可执行,这么多年内地和香港一直未针对此问题作出解决方案。直至2017年6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才正式确立了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规定。
  根据《安排》中的相关规定,在内地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在香港生效的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定额讼费证明书都可以在对方的司法区域内申请认可和执行。
  《安排》第三条对于哪些案件可以申请认可和执行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基本上与婚姻相关的案件都可以申请,内地的包括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14类婚姻家事民事案件;香港区域的婚姻家事案件也规定了12点;本次安排对于婚姻案件判决两地执行的问题可以说规定比较详细了。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作为被请求方的法院也是需要进行审核的,发现有下列情况,是不会予以认可和执行的:
  (一)根据原审法院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的;
  (二)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三)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请求方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
  (四)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就同一争议所作出的判决的。
  除前述四种情况外,还有一项原则性的规定,即内地人民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明显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明显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政策的,则不予认可和执行。也就是被请求方法院有权对生效判决作实质性审查。被请求方法院在对生效判决作前述实质性审查时,不能对判决的全部判项予以认可和执行时,仍应当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判项。
  本案宋先生是可以依据《安排》的相关规定向香港地区法院申请执行,但专业上建议委托律师处理,毕竟两地法域不同,内地的判决是否符合香港地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共政策,需要由专业人士作出预判,作为判决是否可被认可和执行的关键问题,在香港法院双方当事人很可能还有一番激烈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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