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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得通吗?为不在户口本上标离异,女子想申请认定婚姻无效!

2019年6月26日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http://www.szqslhlc.com/
  【案情简介】
  杨先生与秦小姐是在老乡会上认识的,杨先生当时28岁,秦小姐刚成年高中毕业出来工作,双方认识后杨先生对秦小姐关怀备至,经常带秦小姐到各种高档场合吃饭游玩,秦小姐青春年少,便迷恋上杨先生,并很快与杨先生同居。二人交往半年后杨先生提出和秦小姐结婚,秦小姐此时已发现杨先生性格偏执,且有暴力倾向,故以自己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为由不同意,杨先生则说可以想办法办得到结婚证,这个秦小姐不用担心,并说如果不同意结婚,就到秦小姐的老家去宣扬她和自己恋爱同居的事情,让秦小姐以后在老家再也找不到男朋友。秦小姐年纪小,思维还没有成熟,一时之间六神无主,既不想结婚,又怕杨先生到自己老家乱说,被父母知道了会责怪自己,也怕会影响自己的声誉,所以就同意按照杨先生的意思办结婚证。结婚2年后,秦小姐实在受不了杨先生孤僻傲慢在家说一不二的性格,且杨先生对秦小姐极度不尊重,经常对秦小姐施以暴力,虽然施暴程度不重,但也给秦小姐心理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即便如此,家人们都还是希望双方能互相体谅彼此包容,重新开始,可秦小姐无法忍受,决心与杨先生分开。秦小姐觉得离婚后户口本上会显示婚姻状况为离异,而自己才二十出头就已经结过婚又离婚,将来恐不好再婚,便想能否通过认定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方式把这段婚姻关系给抹掉。


  【律师点评】
  申茵、潘晶婚姻家事律师团分析如下:


  一、本案婚姻是否无效?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前述规定,只有条款中明确的四种情形才会导致婚姻无效,但申茵、潘晶婚姻家事律师团特别提示,并非只要出现了前述四种情况任一种,则任何时候婚姻都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对于第三、四款规定的情形,若结婚后申请婚姻无效时法定情形已经消失,如疾病已经痊愈或未到法定婚龄的一方已经到了法定婚龄,则法院会驳回认定婚姻无效的申请。回归本案中的情况,秦小姐18岁时认识了杨先生,二人恋爱半年后结婚,结婚两年后秦小姐决定要与杨先生分开,此时秦小姐已经超过20周岁,法定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故而其要求认定婚姻无效的诉求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二、本案婚姻是否可以被撤销?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知要想申请撤销婚姻必须在双方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可知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本案秦小姐在结婚登记2年后才想起要以男方胁迫自己结婚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已经过了诉讼的时效。
  综上,秦小姐如果确实觉得自己跟杨先生的感情已经破裂,只能通过协议方式或诉讼方式与杨先生解除婚姻关系,而无法申请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更不可能实现以此达到不标注“离异”的目的。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观点:纵观大量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结束一段婚姻后开始新生活的比比皆是,户口本中显示的“婚姻状况”不会亦不应该对后续的人生和情感生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何在婚姻或感情出现问题时积极做好应对、妥善解决,则更需要当事人费心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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