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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诉讼遇上继承纠纷,怎么办?

2019年6月26日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http://www.szqslhlc.com/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许小姐2000年5月相识于国内某相亲网站,之后于2000年6月迅速登记结婚,2001年婚生子出生,婚后购置房产两套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李先生公司系经营陶瓷贸易,由其100%占股。因两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李先生常年忙于公司事务,双方缺乏沟通,并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情感。2018年2月许小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李先生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李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公司股权及婚后收益;同时要求分割李先生父亲名下的房产及存款若干。原来2016年李先生父亲因病去世,留有一套房产及存款若干,但因李先生母亲尚且健在,且李先生系家中独子,前述遗产均未分割、处分。李先生认为其父亲名下的遗产尚未继承分割,并不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许小姐无权要求分割。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李先生的父亲去世时并未留有遗嘱,故李先生父亲名下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份额予以分割,由李先生继承所得的遗产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许小姐有权要求分割。本案中李先生主张双方诉讼离婚时,其父亲名下遗产尚未分割,自己并未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若将来离婚后自己继承前述遗产的,届时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解除,许小姐更是无权要求分割。《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前述规定,李先生父亲名下遗产的继承自其死亡时便已开始,而这一时点发生在李先生与许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不论李先生何时实际取得其父亲名下遗产的所有权,该部分遗产均应视为李先生与许小姐双方共同所有,许小姐有权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鉴于本案中李先生父亲名下遗产现暂未分割,故在此次李先生与许小姐的离婚诉讼中,该部分遗产属于尚未确权财产,法院不会对该部分尚未确权的财产作出处分。后续,李先生实际继承分割取得该遗产所有权,许小姐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实践中夫妻离婚时一方尚有未继承遗产的,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中该部分财产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一般法院会建议当事人另案起诉处理。故本案中若许小姐与李先生解除婚姻关系,许小姐日后须多加关注李先生继承其父遗产的时间,以便其及时起诉分割前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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