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深圳离婚房产律师,深圳专业资深离婚律师,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法律讲堂|论再婚之结婚/离婚法律问题

2019年7月17日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http://www.szqslhlc.com/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日益攀升,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尤为显著,离婚后选择再婚当然也是普遍情况。那么,再婚后又结婚、离婚会涉及到哪些特殊法律问题呢?有哪些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

  一、再婚之结婚所涉及法律问题
  很多当事人在经历过一次婚姻后,对于再婚难免会谨慎很多,会在婚前考虑如何隔离婚前及婚后财产、保证已育子女抚养等诸多法律问题,那再婚一方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前述权益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故再婚一方可在婚前或婚后与配偶签订婚前/婚内协议,提前将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区分,避免将来因婚姻变故导致双方对财产分割发生争议。


  二、再婚之离婚的法律问题
  (一)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故夫妻一方为再婚的,如再婚一方与之前配偶已生育子女,并由再婚一方抚养的,则法院在判定双方再婚之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会优先考虑这一因素,在双方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相当的前提下,若双方均想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法院一般会判定婚生子女归无子女的非再婚一方抚养。当然,如果双方之前均无子女,则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与双方是否系再婚并无直接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针对由再婚夫妻抚养的继子女,如果再婚夫妻离婚时继父、继母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继父、继母无需支付抚养费;若夫妻双方均系再婚的重组家庭,子女由各自抚养的,双方离婚时继子女的抚养权一般亦遵循既有安排,仍跟随各自生父母生活。
  当然,再婚一方之前有无生育子女并非法院判定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唯一要素,法官仍需综合考量再婚前已生育的子女是否成年、双方抚养条件、婚生子女意愿等因素,以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进行判决。


  (二)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分割
  再婚夫妻的财产情况一般较为复杂,通常再婚一方婚前已有一定的财富基础,那除了婚前、婚后签署财产协议提前规避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情况外,如果夫妻双方未签署财产协议约定的,则涉及到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区分、分割问题,规则如下:
  1、一方婚前财产的个人属性不因两人登记结婚而发生变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添置不动产、动产等的,如一方能证明资金均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添置的不动产、动产亦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的形式转化,其归个人所有的权利属性不变。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前,一方个人名下的婚前房产存在婚后还贷情形的,则该房产婚后还贷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要求分割。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前房产出租产生的租金、婚前股票账户婚后存在交易等收益因需要一方婚后付出实际经营,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如:房产的自然市场增值、婚前银行存款的利息(需证明与婚后收益无混同)等。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是否更容易?
  很多当事人认为再婚夫妻离婚的,应该更为容易,其实不然,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从夫妻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故是否再婚夫妇法院判离均需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但是再婚夫妻的离异法官需更多考虑夫妻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矛盾的产生等特殊之处。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主要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再婚夫妻之结婚、离婚存在一些特殊之处,故为提前规避风险当事人更应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谨慎筹划。


联系我们申茵律师团

律师电话:13823139735

QQ:3572083912       邮箱:fengzelaw@163.com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1-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