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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诉讼离婚之执行差异

2019年7月31日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http://www.szqslhlc.com/
  随着如今社会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当事人对于离婚方式的选择、办理流程、执行等都存在较多疑问,司法实践中有哪些离婚的方式?离婚后又如何保障各自权益执行到位呢?

  一、离婚有哪些不同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当事人可选择的离婚方式有两种:(1)协议离婚:如果男女双方均已协商一致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达成一致协议的,两人可拟定离婚协议后共同前往一方户籍地或婚姻缔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此为协议离婚方式。(2)诉讼离婚:如果男女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根据诉讼提起后最终结案方式是由法院判定还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诉讼离婚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双方经法院调解或经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的,可由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此为诉讼离婚中的调解离婚方式;二是双方始终无法就案件争议达成一致,最终经法院审理后出具准予离婚的判决书,此为诉讼离婚中的判决离婚方式。


  二、协议/诉讼离婚之执行
  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双方就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等协议达成的法律文书系《离婚协议》,如果双方因履行《离婚协议》之约定产生争议,当事人如何申请执行《离婚协议》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前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可申请人民法院直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范围,由此可见《离婚协议》并不属于具有法院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的,配偶一方应先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判令对方按照《离婚协议》之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只有经法院审理认定《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判决要求对方履行相应义务的,当事人才能根据此“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守约方亦有权要求法院判决违约方承担对应违约责任。故只有法院针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的诉请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才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据,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对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的自由约定,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婚姻家事律师提示:若是以协议方式离婚,当事人务必关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避免有可能导致争议或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条款出现。否则,《离婚协议》就有可能导致新的纠纷出现。
  若当事人系通过法院诉讼办理离婚的,诉讼离婚分为诉讼中的调解离婚、诉讼中的判决离婚两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系调解离婚结案的,由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经双方签收即生效并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时,当事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同理,如果离婚诉讼系以判决方式结案,一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的义务,当事人当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对方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对应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执行差异就在于当事人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离婚方式下《离婚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而调解书与判决书一旦生效便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直接申请法院以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为依据进行强制执行。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考虑到诉讼离婚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感情等因素都倾向于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虽然能避免双方撕破脸皮、节约时间,但也有诸多当事人认为办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机构不同,民政局相较于法院来说公信力、威慑力都有较大差距,故而偏向于诉讼离婚。在深圳离婚律师看来,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法律实质都是解除婚姻关系,且两种方式在离婚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并行或相辅相成的情况。当事人应充分考量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来确定合法合理且有效的处理方案,尤其要关注离婚协议的具体条款表述或诉讼过程中的和解协议等关键文书的条款表述等问题,切不可依赖所谓“格式模板”,而应当充分考虑到后续执行等问题,通过专业人士把关,避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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