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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离世,遗孀、子女要承担2亿债务怎么破?

2019年9月11日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http://www.szqslhlc.com/
  2014年影视界的黑马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此后小马奔腾内忧外患,对内李明的妻子金燕、李明的姐姐李莉、妹妹李萍上演了夺位大戏最终以李莉姐妹胜诉告终;对外因为公司没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投资方建银文化依据投资时签署的对赌协议要求小马奔腾、李萍、李丽、李明中的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持有的小马奔腾的股权,李明、李萍和李莉三兄妹需共同承担6.35亿债务,按照股权比例,李明需承担2亿元债务。这2亿的债务,对于李明的妻子、子女来说,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这2亿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明的妻子金燕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吗?二个是李明如留有其他遗产,妻子、子女该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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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第一个问题的判断,在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及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前,主要适用《婚姻法》第24条的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24条规定内容的言下之意是,只要是婚内产生的债务,哪怕是只有一方签名的债务,法院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能举证证明为个人债务或者第三人对夫妻双方约定个人债务各自承担的婚内协议知情。显然这对于另一方来说承担了极重的举证责任。这也是为什么投资方建银文化起诉小马奔腾董事长遗孀金燕要求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会判决金燕共同承担还债义务的原因。法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李明承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属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这个案件金燕认为自己在李明在世期间从未参与小马奔腾公司的经营,对李明与建银文化签署的对赌协议完全不知情,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由于新的司法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生效,因被告上诉而启动的二审程序属于新的司法解释可溯及的范畴,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建银文化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败诉的责任,即与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规定相较而言,新司法解释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对于金燕来说其举证责任基本等于被免除了,因此最终二审改判的可能也是极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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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债权人未来借款或产生其他债务关系希望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在借款时债权人就应要求夫妻双方都签字,否则未来追款时就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第二个是遗产继承、资产传承的问题。《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对于李明的遗产,首先要用于偿还债务,剩余的款项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配。无论李明的遗产有多少,都要先扣掉2亿债务才能发生继承,建银文化为什么要跟金燕打官司,也说明了李明名下资产显然不足以偿还2亿债务,所以建银文化才想从金燕身上去追索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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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永远不知道死亡和明天哪一个先到”,这句话几乎所有人都听过,但往往都抱着侥幸心理,觉得意外不会降临到自己身上。然而,对于类似李明这样的企业家来说,善于经营投资的同时更需要注意好风险控制,尤其是对自身意外风险的控制,实际并不是难事,但却往往最容易被大家忽视。在资产的传承问题上,李明完全可以提前运用信托、大额人寿保险等传承工具做好规划安排。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人寿保险理赔的资金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对于李明来说,如果其在生前的资产规划中做好了大额人寿保单的安排,并列明受益人是自己的孩子,那么在李明突发疾病去世后,孩子作为受益人就可以直接获得保险理赔款项,且保险理赔款不属于李明的遗产,因此获得理赔款亦无须如遗产继承一般受到须以偿还2亿的债务为遗产继承前提的制约。另外,若可以结合运用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等工具,则不仅规避了债务风险还能实现避免家族内部资产及经营管理权的争斗风险,帮助创一代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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