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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2019年9月11日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http://www.szqslhlc.com/
  随着房价不断攀升,各地涌现“楼哥”、“楼姐”,国家为抑制投机炒作,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在全国诸多一线城市颁发限购政策。以深圳为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在深圳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常言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居民为规避限购政策,假离婚、第三人代持、以子女名义购房等方法层出不穷。假离婚方式有可能导致“弄假成真”,第三人代持方式常常因 “第三人”的不可控性产生风险,因此,以子女名义购房看似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方式,但实则依然存在诸多风险,尤其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须进行离婚析产时,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究竟应该如何分割,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少当事人面临的问题。下文笔者将结合案例来为大家详细分析。


  一、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个人名下的
  案例1:王先生与朱小姐夫妻双方系深户,双方婚后已购置两套房产,但考虑到深圳属于我国一线城市,房产需求仍居高不下的实际情况,两人决定用手中的闲钱再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但考虑到女儿尚未成年无法办理贷款,夫妻双方遂以王先生名下的房产二次抵押贷款全额购房。现王先生与朱小姐正在办理离婚,两人对于女儿名下的房产归属存在争议。王先生认为房产是夫妻双方婚内购买,而且用自己的房产贷款筹足首付,只是当时限于双方没有购房名额,故借用女儿名义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但朱小姐主张双方购房时系想给女儿的将来一个保障,故将该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应视为对女儿的赠与,不同意分割。
  律师分析: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双方对女儿的赠与,王先生夫妻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是借用子女名义购房,则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真实意思是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则离婚时应将该房产作为子女的财产,夫妻不得分割。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八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告知有关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故本案中因为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那一般在此次离婚诉讼中法院将不会处理该房产的分割问题,需要王先生与朱小姐离婚后另案起诉要求处置。但是在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中,王先生需要举证证明购房时对女儿并不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法院一般将认定为王先生夫妻双方对于女儿的赠与,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若案例1中王先生与朱小姐以女儿名义购房时,女儿已经成年的,则基于女儿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儿可以在该房产权属争议事项中作出陈述、提出自己的主张,因为若房产被认定为系夫妻共同财产,则等同于女儿名下的房产权属将发生变更。如女儿主张父母购房是对其的赠与,且王先生无法举证证明代持事实的,该房产应视为王先生与朱小姐夫妻双方对女儿的赠与,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


  二、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女名下的
  案例2:王先生与朱小姐婚后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女儿名下,现王先生欲离婚分割该房产,那关于女儿名下的份额又该如何认定呢?
  律师分析:本案中王先生与朱小姐婚后购置该房产并登记在夫妻双方与女儿名下,应视为夫妻双方与女儿共同所有,如产权登记中明确登记各自占有的房产份额的,应视为三人按份共有前述房产;如果产权登记中没有约定各自占有房产之份额的,应视为三人共同共有前述房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只能处分其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判决双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现金补偿对方,但是针对子女所有的房产份额则不予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父母并非仅因限购政策决定以子女名义购房,随着遗产税呼声越来越高,虽然现在我国继承房产尚且可以办理免税申请,但很多父母担心将来房产继承需缴纳高额遗产税,故直接以子女名义购房的方式规避继承之遗产税的产生。申茵、潘晶婚姻律师团提示,不管父母出于何种目的选择以子女名义购房,建议在购房前都应当明确到底是“赠与”还是“代持”,并以书面方式对此进行确认,避免将来因举证不能而处于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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