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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被负债,高院判决“被负债方”无须承担还款义务!

2019年10月26日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http://www.szqslhlc.com/
  【案情回放】
  梁先生与林女士于2003年在新加坡登记结婚,2017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
  随后,债权人李先生一纸诉状将梁先生与林女士告到法院,并提出以下主张:
  1、梁先生于2013年1月24日因经济周转需要向其借款30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双方于2016年1月24日补签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4日至2017年1月23日止。因梁先生逾期未偿还借款,故依法向法院起诉。
  2、因借款行为发生于梁先生与林女士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梁先生于2013年1月8日、2013年3月26日分别购置了房产A、房产B,登记在自己名下;于2014年6月、2015年9月分别购置了房产C、房产D,登记在林女士名下;借款明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林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林女士答辩如下:
  1、李先生在自己刚取得离婚判决书、梁先生将其名下个人财产转移干净后随即起诉;起诉时仅保全林女士名下财产,而未保全梁先生名下财产,显然存在李先生与梁先生串通虚构、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可能性。
  2、房产A购买与债务形成之前,并未使用讼争款项;房产B系梁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自己不知情,且梁先生在离婚诉讼判决后随即转移变卖,自己并未获益;房产C、房产D购买于借款行为发生一年后,并未使用讼争款项。
  3、李先生将讼争款项转入梁先生的银行账户后,梁先生随即全款转入其名下另一银行账户,自己并未与其共同使用过。
  梁先生则认可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梁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李先生对林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李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解析】
  一、对于夫妻一方举债,若债权人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李先生作为债权人,应对借款系用于梁先生与林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负举证责任。李先生经法院要求拒不提供与梁先生之间的银行交易流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购房款来源的流水明细以及债务相应的款项流水明细对借款用途起到了较强的证明力。
  回归到本案,债权人李先生主张梁先生以个人名义举债后,款项用于支付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物业的购房款。由于涉案A房产的购买行为及完成登记均发生于讼争债务成立之前,故与本案无关。而涉案B房产登记在梁先生名下,且B房产的购买时间在梁先生举债之后,但是,根据法院对梁先生银行交易流水的审查结果,购房资金系来源于案外人与林女士转账汇入的款项,而李先生借给梁先生的300万元,则在入账后随即全数转入梁先生的其他银行账户,并未用于购买B房产。另外,房产C、房产D系林女士于2014年购买,而讼争款项系2013年1月24日转入梁先生账户,不能证明讼争款项用于购买房产C、房产D。故应当认定讼争款项与上述购房行为无直接关系。


  三、举债方的自认并非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
  本案中,作为共同被告的梁先生虽然当庭承认讼争300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显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非一方自认即可成立。根据法院审理查明,梁先生的银行流水信息表明,讼争款项不仅未汇入林女士账户,且在2013年度,林女士向梁先生账户汇入的款项多于梁先生向林女士汇入的款项,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讼争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林女士有共同的借款意思表示,故而对李先生要求林女士共同承担300万元债务还款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自从2018年1月16日《夫妻债务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在夫妻一方单方举债而另一方未签名确认的情况下,关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归属于债权方。回归本案例,借条既无夫妻共同签字确认,亦未获得林女士的事后追认,虽然在债务发生后存在诸多购房行为,但因无法清晰证明购房款系来源于借款,即债权人李先生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而李先生的主张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虽然《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配偶一方的权益,但现实生活中配偶一方“被负债”而陷入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婚姻家事律师提示: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及时做好取证工作,梳理相关资产尤其是银行流水,有策略地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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