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深圳离婚房产律师,深圳专业资深离婚律师,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父亲为子女购房后反悔诉讼要求返还,能否获得支持?

2019年12月13日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http://www.szqslhlc.com/
  【案情简介】
  赵先生2002年从英国杜伦大学毕业后回国发展,其父亲赵老先生是知名企业家。赵先生逢适婚年龄,赵老先生想为其在深圳购置一套房产以便结婚后居住。2002年下半年父子二人共同选购了一套位于南山区的房产,并以赵先生的名义支付了定金、首期及向银行贷款,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为赵先生,购房手续完成后赵老先生定期向赵先生的贷款帐户转帐用于偿还房贷。2008年赵老先生一次性帮赵先生还清了贷款。
  赵先生2005年结婚后便与妻子共同居住于该套房产内。2013年赵先生因发现赵老先生与小其40多岁的年轻女子发生婚外情且育有一子而发生矛盾,赵先生为自己的母亲鸣不平,赵老先生则认为儿子不孝且在挑战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威便呵斥赵先生要求其搬出南山的房产。赵先生无法忍受父亲对母亲不忠及辱骂的行为便搬了出去,赵老先生在赵先生搬出后和情人、非婚生子共同居住在南山的房产内至今。现因赵老先生年岁渐长,顾虑非婚生子年幼,希望为其留多一些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先生将南山房产更名登记到自己名下,赵先生收到起诉文书深受打击,也对父亲的行为百思不解。


  【律师分析】
  针对本案赵老先生的主张和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申茵、潘晶婚姻家事团队深圳婚姻律师分析如下:
  一、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赵老先生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能否得到支持呢?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不动产物权人,虽然房屋是赵老先生出资购买,但根据物权变动规则,赵老先生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即便购房时赵老先生并无将房屋赠送给赵先生的意愿,而是因为想避免其它不必要的经济纠纷,所以把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儿子赵先生,依据前述物权法定原则可知其向法院提起的确权之诉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二、从债法的角度来看,赵老先生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呢?
  1.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适用该权利的前提条件是赠与财产尚未转移,即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以赠与物的物权未发生转移为前提。而在本案中,赵老先生与儿子赵先生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也就意味着权利已经转移,故赠与人赵老先生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2.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首先,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赵先生实施了侵害赠与人赵老先生的不法行为,更不要说达到严重程度;其次,赵先生对父亲赵老先生的扶养义务具体体现在赡养义务,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赵老先生是知名企业家,经济富裕,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而且父子感情尚好的时候,赵先生亦经常陪伴左右,逢年过节购买一些衣食孝敬赵老先生,赵老先生也未向赵先生提出过任何赡养要求。因此即使赵先生从未支付任何生活费给父亲,也不构成法律上的未尽赡养义务,退一万步讲,最多是未尽道德义务,并不能从法律上予以苛责。最后,赵老先生赠送房屋给儿子赵先生时,基于父亲对儿子无私的爱,是无偿赠与,并没有约定受赠人赵先生需要履行任何义务,也就谈不上受赠人未履行义务一说,因此赠与人赵老先生也不享有法定撤销赠与权。
  综上,赵老先生无权撤销赠与。


  三、赵老先生主张撤销赠与之诉行不通时,可否主张合同之诉呢?
  申茵、潘晶律师团队深圳婚姻律师分析认为,假设买房时赵老先生确实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是与儿子赵先生达成了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房子由赵老先生出资购买,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赵老先生,但出于其他原因考量,将儿子赵先生登记为房屋的权利人,也即人们常说的“借名买房”或“代持房产”。此时,赵老先生作为本案的原告,需要就“借名买房”或“代持房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无任何书面的协议约定,又无达成口头协议的证明材料,仅凭出资购房证据来证明其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会存在很大的败诉风险。从社会伦理及生活习惯的角度出发,父亲在儿子结婚前后赠与房产符合常理。相反父子间的“借名买房“并不常见,且结合购房时宽松的购房政策可知,赵老先生完全可以将房产买在自己名下,没有借儿子名义购房之必要。
  综上,深圳婚姻律师认为,赵老先生即便是主张借名买房,依然存在因举证不能败诉的法律风险。

联系我们申茵律师团

律师电话:13823139735

QQ:3572083912       邮箱:fengzelaw@163.com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1-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