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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金榜题名却留学梦碎,全因一份离婚协议?

2020年4月20日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http://www.szqslhlc.com/


  【案例回放】
  2015年,胡先生与柯女士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柯女士为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网络检索了一份离婚协议模板,简单填写后便和胡先生赴民政局签字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十四岁的婚生子小胡抚养权归柯女士,胡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2019年,小胡获得了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录取通知书,这本是一件喜事,但小胡却为学费和生活费犯了愁。如果选择去英国留学,学习、吃住等等都会产生一笔巨大的开销,仅依靠母亲柯女士的工资根本难以支撑,而当初父母离婚的协议约定抚养费支付至自己年满十八周岁止。小胡联系了父亲胡先生,希望父亲可以帮忙负担自己的学费,胡先生却认为,小胡已经成年,自己抚养费都无须再支付,更何况是如此高额的留学费用。
  已经成年的小胡,可以要求父亲承担抚养费及留学费用吗?


  【案例分析】
  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993年11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1条虽然规定了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第12条亦作出另外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基于前述二条款的规定,成年的小胡显然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之条件,其在无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仍有权要求父亲胡先生继续支付抚养费,并适当承担部分留学费用。
  但是,若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又另当别论了。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前述规定将在校就读的群体范围限定在了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那么接受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则被排除在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群体之外了吗?答案是要排除,因为《婚姻法解释一》与《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系同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的情况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故对已经成年的小胡,胡先生只有道德上的义务辅助小胡完成学业,却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小胡起诉至法院将难以获得支持。


  【律师心得】
  小胡是优秀的,但他很可能因为得不到费用支持而无法实现留学英伦的理想,前途更因此发生巨大的改变!而胡先生对小胡成年后的抚养费或学费支持仅有道德义务,所以,无论其系有能力故意不为之,还是不得已而如此为之,法律和为人子女的,此时可能都无法强求。
  话说回来,小胡面临的困境,并非法律无情,也非父母无义,追根溯源,可能还是由于胡先生与柯女士离婚时协议不明所致。若柯女士当初不急于求成,不是为了省时省力省钱而随意签署离婚协议,如果她委托律师书写及全程跟进执行,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可见,一份完善的离婚协议,不仅应有离婚财产的具体分配、执行方案,对于一些未来极具不确定性,处于变化之中的事情,比如孩子的抚养费浮动、成年后的抚养及教育开支如何承担等条款也需要提前绸缪。当然需要考虑的远远不止这些,甚至违约机制都需要明确到每一个细节,怎能随便下载填写这么草率简单!
  设想一下,如果有一份完善的协议,例如在协议中延长了胡先生给付抚养费的期限,针对小胡成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高额医疗费、教育费定制相应的费用承担方式等,那么小胡成年后,尽管胡先生对其没有法律上强制性的抚养义务,但却有了协议约定的抚养义务,小胡便可以依据协议向胡先生主张相应的权利。
  信息化时代,人们可以很方便地在互联网世界检索到自己需要的大量信息,但信息海洋里不经甄别的碎片化知识、“伪知识”,真的能帮到我们吗?跨界行事,并不适用于每个人,每件事。许多人或出于无知(此处非贬义)或图省时省力省钱,或因过于自信,不去咨询专业人士,而是闭门造车、网络寻方治病,最终事与愿违无法补救的,数不胜数也!
  法学,需要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大量的实践经验相结合,每个部门法里都有浩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各种前后冲突的法律条文,专业人士尚需终生学习研究更新知识,何况非专业人士!靠查阅几个案例、一些法条就以为放之四海皆准,其实是大错特错害了自己!申茵律师团建议:每个人、每个家庭、每段婚姻都有其独特性,特别是在离婚时,各有各的矛盾和纠葛,可谓千丝万缕,一份简单的模板如何能尽善尽美地解决所有家庭的问题?“术业有专攻”,在社会化分工日益精细的今天,只有专业事交给专业人,才能节约自己的时间精力,才是取胜之道。“凡事靠自己”这一人生信条,在司法实践中,完全不适用于非专业人士,戒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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