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离婚诉讼中的“过错方”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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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离婚诉讼中的“过错方”认定标准?

2024年1月31日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http://www.szqslhlc.com/

何为离婚诉讼中的“过错方”认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诉讼中的“过错方”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种行为:首先,一方有重婚行为,即在已婚状态下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次,一方持续、稳定地与婚外异性同居;再次,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行为。这些行为都被视为严重违反了婚姻义务,破坏了夫妻间的忠实信任和共同生活的基础,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会被法院认定为过错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外情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何影响?

婚姻家庭法中,婚外情被视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是破坏婚姻关系的重大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方在因对方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由于婚外情一方的行为,往往会给无过错方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这种精神损害在法律上是可以被确认并给予赔偿的。具体赔偿数额则会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伤害情况、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2. 影响因素:婚外情行为对于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上。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将婚外情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以体现法律对婚姻忠诚的维护和对无辜方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重大过错。”虽然该条款并未直接列出“婚外情”,但实践中一般将其视为“其他重大过错”范畴。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其赔偿责任。”此处明确了无过错方可以就精神损害进行索赔的权利。

婚外情对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重要影响,无过错方有权依法向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离婚诉讼中的“过错方”认定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婚姻家庭关系的公平正义。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事实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判断。应当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尊重并遵守法律规定,推动形成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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