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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离异父母承担高昂留学费用?

2018年9月30日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http://www.szqslhlc.com/
  【案情简介】
  金先生与聂女士于2010年5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8岁的儿子小金随聂女士共同生活,金先生自离婚后每月向聂女士支付小金4000元生活费,小金所需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等按照实际支出双方各半承担。金先生与聂女士离婚后便另外再婚生子,聂女士则带着小金离开深圳前往湖南老家生活。为了让小金接受更好的教育,聂女士自小金读高中起便将他送至加拿大留学,小金加拿大留学费用不菲,聂女士为此花光了全部积蓄,实在无力承担高昂留学费用,便联系金先生要求支付小金出国留学的教育费、保险费共计30万元,遭到金先生拒绝。无奈之下,聂女士以小金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金先生支付前述费用,金先生对出国留学的教育费、保险费各项金额无异议,但认为聂女士将小金送至加拿大读书并未与自己协商决定,且自己本不同意小金出国,但因聂女士承诺无需自己承担相关出国费用,才同意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配合小金办理出国留学相关手续,不同意支付该笔费用。


  【律师评析】
  对于此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队婚姻家事律师评析如下:
  实践中,此类因子女出国留学费用产生争议而对簿公堂的案件不在少数。婚姻律师经查询大量类似案例发现,该类案件需先区分出国留学子女是未成年子女还是成年子女,若为成年子女,按照法律规定已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出国留学,已不属于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若成年子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一般情况下,法院将驳回成年子女要求离异父母支付出国留学费用的诉请;若为未成年子女,因未成年子女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时需办理出国留学公证,办理该公证时要父母双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配合办理子女出国留学手续是否认定该方同意子女留学并需要承担出国留学费用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有的法院认为一方配合另一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系该方已明确知晓子女出国留学事宜,其配合办理子女出国留学手续视为该方同意子女出国留学,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而有的法院却认为抚养费所包含的教育费并不包含出国留学或深造等费用的,仅包含公办义务教育及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另外,出国留学费用明显高于普通大众接受教育应支出的费用,故出国留学费用的承担应由双方另外协商一致,不能仅以一方配合办理子女出国留学手续推定该方同意承担未成年子女出国留学费用。
  婚姻家事律师认为,离异未亲自抚养子女一方配合办理未成年子女出国留学手续表明其已明确知晓未成年子女出国留学事宜且未明确反对,从亲情、伦理的角度出发,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应视为其同意未成年子女出国留学,应承担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若一方主张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时另一方曾承诺无需支付出国留学费用,应承担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其主张不成立,仍需承担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
  本案中,金先生配合办理小金出国留学手续表明其已明确知晓小金出国留学一事且未明确反对,应视为其同意小金出国留学,故应承担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金先生主张自己本不同意小金出国,但因聂女士承诺无需自己承担相关出国费用,才同意提供身份证明材料配合小金办理出国留学相关手续,对于此主张,金先生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若金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极有可能支持小金的诉讼请求,由金先生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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