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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专线| “三人行”,闺蜜互为“第三者”,谁能全身而退?

2020年11月14日  深圳专业离婚起诉律师   http://www.szqslhlc.com/

情感专线| “三人行”,闺蜜互为“第三者”,谁能全身而退?

【案情简介】

林先生、吴小姐、陈小姐,三人相识于大学校园。林先生与吴小姐互为初恋,志趣相投,两情相悦。吴小姐常在闺蜜陈小姐面前绘声绘色描述林先生的风趣幽默和高大帅气,陈小姐内敛沉静,心思细腻,每每听到吴小姐毫不掩饰的夸赞,颇为好奇。在吴小姐将林先生正式引见给闺蜜的饭局上,陈小姐惊为天人,情愫顿生,可惜心悦君兮君不知”,林先生眼中只有吴小姐。

此后,“三人行”成为林吴陈三人的活动模式,他们经常一起吃饭、逛街、爬山,林先生依然侃侃而谈,吴小姐总是仰视欢喜之态,陈小姐则非常享受这种相处,也把心里的小秘密藏得很好。大学毕业二年后,林吴二人决定结婚,陈小姐郁郁寡欢,为了不破坏闺蜜和男友的感情,她也无数次的警告自己忘记林先生,却始终“剪不断理还乱”。

某天,林先生接吴小姐下班,见吴小姐与领导Jack举止亲近。联想到吴小姐曾多次提起与领导Jack到西班牙、加拿大等国出差之事,林先生妒火中烧,自动脑补了一些不堪入目的画面,冲上前与Jack争执。

事后,吴小姐赌气,口称要和林先生分手,心里想的却是等其道歉后复合,未料到林先生吵架后找陈小姐诉苦,二人酒后发生了关系。单纯的吴小姐,终于后悔当初没有听从其它朋友“防火防盗防闺蜜”的忠告,陷入了痛苦的深渊,无法原谅爱人和好友的双双背叛。为了逃避和忘却,吴小姐向公司申请派驻美国工作,远遁他乡,三年后接受Jack的求婚,在教堂举办了婚礼。赴美第11年,吴小姐与Jack协议离婚,带着6岁的儿子回到中国。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再说说林先生和陈小姐二人。既忘不了吴小姐,又觉得对不起陈小姐的林先生,难忍与挚爱分手的悲伤,像只误钻入瓶子里的蜜蜂,四处逃避飞奔,无以为计,最终朝瓶口那唯一的亮光——陈小姐飞去。。。羞愧难当的林先生,在陈小姐温柔如水的关怀照顾里别无选择,二人也结婚了,育有一子。

日子平淡如水,本就无根基的夫妻感情在时光的打磨中越发黯淡,陈小姐一直坚信“坚持就是胜利”,只要能与林先生长相守,便是上天对自己的眷顾。但陈小姐以为的“岁月静好”在吴小姐回国后发生了巨变,往常按时下班的林先生突然每天都加班到11点后才回家,原本就沟通不多的夫妻俩,开始相对无言。女人的第六感告诉陈小姐,这不正常!

陈小姐通过行车记录仪追踪到林先生多次与吴小姐约会,一时间百感交集。仿佛时光倒流,大学、结婚、生子,往事一幕幕如电影画面般闪过,陈小姐感到无比的凄凉和无助,原来爱情的世界里没有坚持就是胜利”一说,她“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的梦终究还是破灭了。陈小姐无法接受这样的结局,十多年来的委屈和恨意一触即发,她决心要让林先生为“初恋”付出代价,协商离婚时坚持要求对方净身出户,且永远不得与孩子相见。

遥想当年,林吴二人情深意笃,却因一场误会擦肩而过,各奔东西,深感造化弄人的林先生感恩上天垂怜,让吴小姐能再度回到自己身边,也深知亏欠陈小姐良多,愿意作出补偿。林先生表示自己名下的其它房产、股权、股票存款全都可以归陈小姐,但恳求其保留一套房产给自己居住,且希望对孩子享有探视权。二人洽谈多次无果,遂托朋友辗转找到专门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申茵律师团,委托申律师介入帮忙调解,希望与陈小姐和平解决。

【律师分析】

首先,关于陈小姐要求林先生净身出户,且永生不得再见孩子的诉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我们分析一下。

一、婚外情能否导致过错方净身出户?

能。但有个前置条件,就是双方必须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净身出户,你可以希望,但我得愿意!否则,通过诉讼很难实现让过错方净身出户的目的。

关于不分财产,婚姻法只在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并未对存在婚外情过错行为,是否少分或不分财产做出规定。

对于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构成过错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知,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而实践中赔偿金额一般也不太高,故而很难因为过错方应予赔偿而导致其净身出户。

综上可知,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只有在过错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让其净身出户。若因无法合意而诉诸法院,让过错方净身出户的目标是难以达成的。

二、离婚后,过错方无权再见孩子吗?

有权。

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知,探视权是法定的权利。在实践中,不能通过任何协议或判决的方式禁止父母对子女的探视;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综上分析可知,陈小姐因为林先生的“婚外恋”行为要求林先生净身出户,并永不得见孩子,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便诉至法院也不会被支持。

【律师代理】

虽然法律能帮助林先生诉讼离婚、分得财产、甚至争取抚养权,但法外有情,作为律师除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外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在林先生强烈要求和平离婚,且愿意放弃大部分财产补偿陈小姐的情况下,申茵律师团接受了林先生调解离婚的委托。

通过分析本案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及金额发现,林先生要求的一套房产仅占所有财产的8%,也就是说92%的财产林先生同意归陈小姐所有,即便如此,陈小姐依然不同意协议离婚。说明陈小姐的心态是,由爱生恨,想用不让林先生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来狠狠惩罚他的“背叛”。

本案最大难点是如何让陈小姐放下执念,包括感情上的执念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执念。申茵律师团队从事婚姻家事领域逾十年,成员都有丰富的诉讼及调解经验,擅长在调解过程中运用心理学知识,帮助了许多对离婚夫妻和平分手,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这一次,面对林吴陈复杂曲折的“三人行”过程,和一对闺蜜互为“第三者”相爱相杀的情感纠葛,也颇感棘手。毕竟,林先生选择了“不抵抗”的鸵鸟政策;而陈小姐一反过去的柔弱内敛,像个大智若愚的高手,死死抓住了林先生的弱点。看起来简直可以“不战而屈人之兵”,大获全胜。那么,用什么办法来唤醒两个装睡的人呢?

团队多次开会研讨,确定了调解中“假意”诉讼+心理干预疏导的调解方案。调解方案确定后,申律师正式介入陈林二人的调解前,团队多次与林先生碰面研讨,一方面提前为林先生做好心理建设,令他明白战略上依他的意见,以“守”为主,“和”为底线;战术上须听律师的安排,适时的“攻”,以进为退,关键时刻可能要以“战”的姿态“舍车保帅”才能换取和平结果。

获得林先生的支持后,面对陈小姐的强硬、苛刻及不理性,申律师从法律、人性、未成年人教育等多角度与之沟通,多次为她讲述不同案例,引发思考,最终在其心理防线即将瓦解前,以硬碰硬,强势表达了我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决心。大费一番周章,陈小姐放弃了坚守的城池,同意一套房产归林先生的财产分割方案,并签署协议保证了林先生对孩子的探视权,并向申律师表达:不再与过往较劲,放下即是重生。

【结语】

十年兜兜转转,林吴二人历经百转千回,复得旦暮握手,实属幸运!而陈小姐执着苦恋,心如双丝网,难得良人心,唯有安慰自己:毕竟,曾经拥有!

婚姻律师有云:感情世界里对错难辨,但三个人,就太挤了!很多东西都可以通过“坚持”和“奋斗”获得,除了爱情。所以,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首先爱自己,其次不要爱那些不该爱的人,才不至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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