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先生:我父母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指明名下一处房产归我所有。现在父母已经不在了,我姐姐出示父母生前的一些病历资料,证明二老患有老年痴呆症,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割此房产。请问病历真的能推翻遗嘱吗?
张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除非法院确认公证无效或撤销公证遗嘱,方可适用法定继承。理由是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公民是否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需要经过严格的医学鉴定和相应的法定特别程序。因此仅凭病历等非官方书面材料,是不足以推翻公证遗嘱的。